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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上财研﹝2015﹞7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

  

  位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1 月 12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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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

  

  作,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推动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

  

  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

  

  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

  

  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校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

  

  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水平认定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同等

  

  学力人员水平认定,包括专业知识结构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水平认

  

  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知识结构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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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二)已获得《上海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考试资格证》(以下简称《课程考试资格证》)。

  

  1、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方可申请《课程考试资格证》。

  

  2、获得《课程考试资格证》之后,方可参加我校相关专业课程考试、学校统一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

  

  (三)自获得《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四年内,完成上海财经大学相关学院硕士生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考核与学分要求,通过课程总门数不少于 12 门,获得总学分不少于 33 学分(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考试按照《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上财研﹝2010﹞40 号)由各学院在研究生院的监管下组织进行。

  

  (四)自获得《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四年内,参加并通过我校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校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一门学位基础课(其中经济学、管理学门类为《微观经济学》,其他门类由研究生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 12 月。

  

  (五)自获得《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四年内,参加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包括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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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须通过我校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其学位论

  

  文写作应符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校研发

  

  ﹝2007﹞7 号)的有关要求,其论文水平认定及程序应符合《上海财

  

  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上财研﹝2009﹞7 号)各项规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通过相应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

  

  与学分要求后,可申请获得相应专业的结业证书。在通过上述两门同

  

  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校统一考试和两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

  

  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环节。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应在通过我校专业知识结构水平认定规定

  

  的全部考试后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在获得《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

  

  起五年内完成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规定时间内,进行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海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考试资格证原件;

  

  (三)上海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课程考试成绩单;

  

  (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校统一考试成绩单;

  

  (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

  

  (六)同等学力人员办理答辩和申请硕士学位手续循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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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写作、评阅与答辩及学位申请等

  

  有关事项,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校发﹝2009﹞7 号)、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校研发﹝2007﹞7 号)

  

  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培养工作由各有关

  

  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

  

  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管

  

  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第十二条 各有关学院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

  

  人保管有关档案,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档案立卷

  

  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水平认定工作由研究生

  

  院负责。研究生院应通过对同等学力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水平认定和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加强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过程管理,

  

  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对各有关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对学院开

  

  展同等学力人员水平认定规模进行动态调整。对违反本办法,不能保

  

  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院,将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

  

  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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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各项

  

  费用。

  

  第十六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

  

  行为的,将取消其当次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同等学力人员水平认定与学位申请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2015 年 3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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